永旭經典 >敦化三小552地號案>選配資訊
 
一、權利變換分配原則及選配方式
(一)分配原則
1、車位部份,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各層垂直分配。
2、原前排臨復興南路一樓所有權人得按原位次之順序優先選配1、2樓店舖。
3、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理第26條規定,倘若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時,致無法給付差額價金,其更新後住宅單元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另依內政部100.12.7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函:有關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一節,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故本案選配住宅單元加上車位之總價值與應分配價值之價差找補金額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總額10%為原則,倘權利人選配超此範圍,應與實施者協商,於達成協議後選配。
(二)選配方式
1、原則上申請選配更新後單元時,每人可依優先順序填寫2個志願,如權利價值可分配2戶以上者(含),每一戶得另填2個志願。
2、同一單元多人選時,以志願順序較前者優先。如A戶僅甲填第1志願時(其他人填選第2志願),則由甲為A戶受配人。
3、多人選配同一單元或車位志願順序相同時,由實施者協調之,協調不成則以抽籤決定。
4、未交回意願書者,於前述作業完成後,依更新後應分配價值由小至大依序,請公正人士代為抽籤分配。
5、倘各權利人能經協商完成分配,無重複選配情況及無不願參與選配者時,則不需另安排選配抽籤。

二、選配期間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選配位置之申請,其期限不得少於30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