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旭經典 >敦化三小552地號案>拆遷安置計畫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其應領之補償金額、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公告拆遷日。且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兩個月。
本更新單元公告拆遷日為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起第90天,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公告拆遷日起30日內應自行搬遷,並將地上物騰空點交予實施者。逾期未搬遷者,實施者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市府代為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