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旭經典 >振興四小23地號案>拆遷安置計畫
 
●應拆除建築物
本案建築物擬由實施者統一代為拆除,合法建築物共計44戶,拆除面積4,746.48平
方公尺。

●通知拆遷日
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19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
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者,有關其應領之
補償金額、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公告拆遷日。如地上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實施者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