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旭經典 >公園一小19地號案>拆遷安置計畫
 
一、地上物拆除計畫
(一)法令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由實施者代為拆除;逾期不拆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二)拆除方式及面積
 本案地上物之拆除擬由實施者統一代為拆除,地上物拆遷面積為  5052.12㎡。

二、合法建築物現住戶之拆遷安置補償
1.現住戶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規定,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以實際合約金額認列,且不得高於拆遷安置費認列標準。

2.拆遷安置補償發放對象
拆遷安置補償發放對象為合法建築物且設有戶籍者,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3.拆遷安置費發放時程
本案拆遷安置補償費擬於拆遷日(權利變換計畫公告後第120天)前一次發放完畢。逾期未領補償金者得依法辦理提存。

三、補償金發放時程
本案合法建築物殘餘價值補償之發放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公告實施後10日內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領取,並於權利變換計畫公告實施後15日內發給完畢。逾期未領補償金者依法辦理提存。